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銘傳大學學生申請免修三年級體育課實施細則
第一條 依據銘傳大學體育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五項訂定本實施細則。
第二條 本校為鼓勵學生從事規律運動,重視健康各面向之均衡發展,響應教育部提升學生健
康體適能計畫,特將健康體適能列為本校學生必須具備之體能力指標,同時列為免修
大學部三年級體育必修課程認證項目,經認證合格者,得以免修三年級體育課程。
第三條 實施對象:本校大學部二、三年級學生。
第四條 認證標準:依「銘傳大學學生體能力檢核實施細則」檢定之成績為認證標準,學生體
能力檢定合格者,得以 免修三年級體育課程。
第五條 實施方式:
一、第一階段認證:以大學部二年級學生及三年級第二學期轉學生為對象,於第二學
期體能力檢測結束後辦理認證,經認證合格者,得以免修三年級
體育課程,三年級第二學期轉學生得以免修三年級第一學期體育
課程。
二、第二階段認證:以大學部二年級赴國外之交換學生、三年級第一學期轉學生及具
有特殊情況學生為對象,於第一學期第二週體能力檢測後辦理認
證,經認證合格者,得以免修三年級體育課程。
三、第三階段認證:以大學部三年級修體育課學生為對象,於第一學期體能力複檢成
績公佈後辦理認證,經認證合格 者,得以免修三年級第二學期體
育課程。
第六條 除外規定:
一、 特殊教育學生經個別化支持計畫會議(ISP)評估其狀況無法修習體育課及適應體
育班者,經專案申請得以免修三年級體育課程。
二、經體育室核定之本校運動代表隊同學,得以免修三年級體育課程。
第七條 本細則經教務會議通過,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